| 索引號 | 640423014/2024-00164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4-1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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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隆德縣農業農村局 | 責任部門 | 隆德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 |
? ? 張潤紅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農藥的韭菜,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之規定,由隆德縣農業農村局做出隆農(農產品)罰〔2024〕14號行政處罰決定已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罰沒款1862.40元已繳納到指定銀行,寧夏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票號GA00473313),現予公示。
公示時間:2024年10月1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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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10月11日